2024年典當行牌照收購 干凈典當牌照收購費用
| 更新時間 2024-11-15 07:03:00 價格 3000元 / 件 地址 北京/全國 類型 收轉/新注冊/金融服務 費用 面談 聯系電話 15510446777 聯系手機 15510446777 聯系人 經理 立即詢價 |
2024年典當行牌照收購 干凈典當牌照收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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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過后,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巨大,深圳市率先開啟融資擔保,典當行審批,加速優化金融行業的發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深圳市融資擔保、典當審批事項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該方案主要涉及到兩個利好消息:
一是減少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辦理時限,其中融資擔保公司設立事項承諾時限壓縮為15個工作日,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和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承諾時限壓縮為10個工作日。
二是典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延長至10年。即日起,典當行因經營需要申請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經審核批準后,予以頒發有效期為10年的典當經營許可證。
該方案的實行將給深圳市融資擔保、典當行企業注入一針強心劑。通過優化審批服務、壓縮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辦理時限,延長典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相關企業辦理業務將更加方便快捷。
當然,有利好消息,隨之而來的監督管理也更加嚴格。根據該實施方案相關內容,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對融資擔保與典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監管措施主要分為4點:
一是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在非現場監管報表基礎上建立評級體系。
二是做好行業年審工作。涉及整改的企業應認真落實整改要求,并按時提交整改報告,情節嚴重,超過整改時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年審。
三是嚴格現場檢查工作。
四是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因此,融資擔保、典當企業試圖走捷徑,應該認真開展行業自律管理,遵守相關政策法規,積極做好高管人員培訓、監管政策解讀、行業發展研究等工作,不斷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共同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融資擔保、典當行新設要求十分高。自2018年4月份主管機關由商務部調整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銀保監”)以后,新的管理辦法還沒有出來,新申請的話按照之前的條件,需要對典當行發起人股東的審查,以及實繳資金分為三百萬,五百萬,一千萬,部分地區要求兩千萬或者五千萬,對高管的要求也是需要相關從業經驗的!因此也將為大家科普一下申辦融資擔保與典當行業牌照的具體條件,希望能給到想要進入行業的老板一些指導。
我國典當行業發展不快,但是一直在資本市場活躍著。由于典當行牌照屬于全國十二種金融牌照中稀缺并且含金量巨大的金融綠卡。因此縱觀全國,典當行成立的難度還是較高的。教募君就帶大家一起說說。
一、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二、新設典當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注冊資金需要滿足三百萬人民幣的低限制,而且低限額部分出資形式必須為貨幣出資,不能為財產權力,土地使用權等其它形式的出資。)
(二)經營住所。新設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應與現有典當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應盡量選擇臨街鋪面,面積應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則上開業一年內不得變更經營場所。經營住所地址名稱應與租賃憑證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機關復核時提供相關證明。
(三)股權結構。不少于2個具備投資能力的法人股東,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法人股東。
(典當行成立條件第二點是關于控股形式。典當行說到底也是一種融資性的企業。為了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要確保典當行經營過程中不會造成典押物主的財產權利受到損害。因此對法人股東要求較高,包括經營狀況,經營規模都有要求。)
三、典當行的辦理流程
(一)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二)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
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三)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
(四)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于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復,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準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五)企業持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后,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現實生活中,每當我們想去購買自己負擔不起的東西時,首先想到的是借貸,但是對于一些額度大的資金時,除了去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之外,還可以去典當行辦理房屋典當,典當的融資效應由此產生,也是典當行業能走到的決定性因素!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的急速上升,而典當行作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之一,也引來了快速增長;而且典當行在世 界 各 國和地區的典當市場的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大,特別是典當經營主體、典當交易和典當的金額也都在增加。而正是這種巨大的需求,導致了全國典當行業的快速發展,從而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整個行業洗牌的臨界點越來越近。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行注冊資本低限額為300萬元;
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500萬元;
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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