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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 溝通學習 北京上海深 圳
發布時間: 2024-05-07 14:42 更新時間: 2024-11-15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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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 溝通學習 北京上海深圳

具體細節及價格請聯系中財企商集團  柏經理


中基協發[2023]4 號

第 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從事不動產投資業務,更好地支持盤活不動產,促進不動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開展不動產投資業務,應當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促進不動產市場盤活存量、防范風險、轉型發展為基本原則。

第三條   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場化租賃住房)、商業經營用房、基礎設施項目等。

(一)存量商品住宅是指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已經實現銷售或者主體建設工程已開工的存量商品住宅項目,包括普通住宅、公寓等。

(二)保障性住房是指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為解決住房困難問題而搭建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

(三)市場化租賃住房是指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以分拆產權銷售為目的、長期對外進行市場化租賃運營,但未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的租賃住房。

(四)商業經營用房是指開發建設或者運營目的供商業活動使用的不動產項目,包括寫字樓、商場、酒店等。

(五)基礎設施項目是指開發建設或者運營目的供市政工程、公共生活服務、商業運營使用的不動產項目,包括高速鐵路、公路、機場、港口、倉儲物流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市政道路、水電氣熱市政設施、產業園區等傳統基礎設施,5G基站、工業互聯網、數據中心、新能源風電光伏設施等新型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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