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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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私募行業市場環境的變化,各類風險因素帶來的問題逐漸顯現,例如以囤殼為目的虛設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導致對關聯方缺乏監管、部分產品先備案再募集等等。
在新的監管背景下,擬備案的私募機構在登記備案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呢?筆者將從三大方面入手進行梳理。
干貨: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全解讀
一、登記備案項目過程中應避免出現“中止辦理情形”
根據基金業協會《登記須知2018》的規定,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1.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2.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3.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4.申請機構不符合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5.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6.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7.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8.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9.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勝任能力不足的;
10.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后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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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機構應自查是否存在“不予辦理登記”的情形
根據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下稱“《解答十四》”)、《登記須知2018》的規定,私募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1.申請機構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2.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3.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4.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5.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三、登記備案項目過程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規定
(一)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一個“好”的注冊地址,能夠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帶來諸多好處,比如稅收優惠、政府獎勵補貼等。
注冊地址和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的問題是眾多新設私募的常見問題之一。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的情況目前占大多數,只要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做相關描述并理由充分真實即可。
另外,需要有實際的辦公地址,實際辦公地址需要有一定規模且獨立,不宜與其他機構共同辦公,辦公設備要基本齊全,能滿足公司所有員工正常辦公。
(二)經營范圍與主營業務
化經營和防范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公司,建議公司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后再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將上述業務進行剝離并工商變更登記取消該等經營范圍;對于經營范圍中含有賣方業務如“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等業務的,建議公司提前終止該等業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取消該等經營范圍;對于經營范圍中含有其他非金融業務的,也同樣建議辦理工商變更取消??偠灾洜I是協會核查經營范圍的基礎。
(三)實繳注冊資本
當前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沒有強制性要求,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任意設定注冊資本。綜合考慮目前備案私募機構的注冊資本金情況,以及未來與銀行、券商、第三方銷售機構合作時的盡調要求,建議注冊資本在1000萬或以上。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是認繳還是實繳,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完全由投資人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但是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少要實繳到注冊資本的25%,建議實繳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一方面是中國基金業協會在網絡公示中會特別提示注冊資本未實繳到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個方面實繳資本需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完成了實繳后也好把錢留在賬上供機構日常使用,因為將來申報時是要核查到位情況。
新系統中出資人的實繳信息證明可以用出資人實繳的銀行回單,或上傳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
對于出資人的要求,協會這里沒有明確限制,但涉及到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出資人要盡可能避免。這點也適用于實際控制人,哪怕只是一點點持股情況都要注意,即使不屬于協會關聯方的認定標準。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因為在你備案審查時,協會是要求律師對出資人穿透核查的。
按照新備案的要求,申請單位還需要上傳工商調取的信息中有關出資人的出資截圖及全業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網頁截圖。
實際控制人一定要有,實在沒有就通過合伙人大會、董事會席位、表決權約定、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五)管理人員
1.應當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并由任職機構繳存shebao;
3.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
1.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2.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應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3.應當與申請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并由申請機構繳存shebao。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對于在1 年內變更2 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下一步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七)關聯方
1.應充分披露關聯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基本工商登記資料、相關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相關機構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等;
2.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備案后,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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