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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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是擬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向中基協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中基協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修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作了全面規定,之后為提高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工作的公開透明度和備案效率,中基協在2020年2月又發布《關于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并附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程序主要為:律師先對申請機構盡職調查,之后申請機構在中基協資管平臺申請機構賬號并完成申請登記信息填寫,若中基協反饋的,律師協助申請機構上傳登記補充法律意見或重大事項變更補充法律意見(6個月內),完成登記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于10個工作日內及時與申請機構注冊地所屬的地方證監局私募監管相關處室取得聯系。
私募投資基金高管任職要求:
1. 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 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 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 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shebao證明。
注意:“不得在非關聯私募機構兼職”包括可以在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可以在關聯的非私募機構兼職;可以在非關聯的非私募機構兼職。“沖突的業務”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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