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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私募投資基金托管要求
發布時間: 2024-03-31 20:36 更新時間: 2024-11-15 07:03

私募投資基金托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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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應當嚴格履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規定的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法定職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明確約定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托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托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報告。

注意:銀行不得通過托管合同免除自身的責任,不過銀行歸屬銀保監會監管,無論是證監會、中基協對銀行的直接約束較弱,實踐中可能產生重大分歧。中基協實際沒有要求強制托管,不過有兩個例外,即:私募基金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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