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2024年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法律意見書要求
發布時間:2024-11-15
(如何辦理)2024年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法律意見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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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 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上述規定的異常經營情形的,協會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協會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直至注銷。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異常經營情形影響到潛在投資者的判斷,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協會的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說明和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在協會網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異常經營情形,并報備其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況。
出現被公安機關、檢察、監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責令停止相關展業資 質、強制措施等嚴重情形的,協會將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暫停受理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能力,符合如下條件:
(一)未曾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記、備案法律意見書;
(二)內部管理規范,合規風控健全,執業水準高,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簽字律師證券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經驗豐富;
(四)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zui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xingzhengchufa或者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也未被協會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見書的限制性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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