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險公估公司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4-11-16
保險公估公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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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是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根據我國行政法律以及保險法而建立的,專門針對保險標進行鑒定、評估、檢驗、估損的單位。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合伙企業,設立保險公估機構與其他普通機構大的不同就在于,在保險公估機構里面,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能少于總員工的三分之二,而且必須得具有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官員才行。
總則
條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范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等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第五條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保險公估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保險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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