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協議
發布時間:2024-11-15
私募投資基金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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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私募基金備案的核心內容,基金協議也是不可忽略的部分,采用合伙型私募基金,對于協議條款,除了需要注意《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協議主體、出資、收益分配及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的內容外,還應注意《基金法》《基金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基金備案層面,還應注意中基協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該指引對基金協議的必備條款作了規定。
【基本情況條款】包括合伙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伙期限等。其中,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合伙人出資條款】合伙協議應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如果該等信息有變化的,可以約定相應的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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