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高管任職要求
發布時間:2024-11-15
私募投資基金高管任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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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5.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shebao證明。
注意:“不得在非關聯私募機構兼職”包括可以在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可以在關聯的非私募機構兼職;可以在非關聯的非私募機構兼職。“沖突的業務”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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