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北京典當行執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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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zui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典當行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zui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請設立典當行的程序
一、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二、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三、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
四、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于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復,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準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五、企業持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后,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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